协会章程
百色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2017年百色市建筑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8年1月12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百色市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百色市建筑业协会是由百色市土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及教学科研)相关的企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市建筑业行业性的社会团体,属非营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本市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我市建筑业全面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百色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15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百色市建筑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探讨我市建筑行业改革和发展方向,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能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提高建筑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组织信息交流,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三)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在市场中的行为和利益关系;
(四)组织开展评优活动,表彰先进,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组织专家开展技术性服务;
(五)交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机具;
(六)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百色市建筑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百色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百色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百色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 十 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人数3名。监事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的监事长、监事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百色市民政局和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百色市民政局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百色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百色市民政局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百色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百色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百色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